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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8888888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人们在自由选择过程中往往夹带着利益的挟裹和辨别,为了明哲保身,少管闲事当然就出了少见的自由选择据近日,在山东招远的一个麦当劳餐厅,六名凶手打伤一名女子,并致其丧生,现场最少有六名目击者,虽然有人打电话报警,但无人张开救助、必要制止行凶以挽回被害人的生命。这起悲剧再度引人深思,中国为什么缺乏见义勇为者?为什么人们不肯路见不平一声头,该使出时就使出?或许,可以把原因归入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少管闲事心态,林语堂在《中国人的冷漠》中就解读这一心态,中国母亲对儿子的临别叮嘱往往是少管闲事,因为社会情况纷繁复杂,背后各种危机,这对管得过于多的人而言,一直是一种潜在的威胁。19世纪曾游历中国的美国传教士阿瑟史密斯也指出中国人缺少同情心,中国人对别人蒙受的伤痛所展现出出来的冷漠,任何别的国家都无法望其项背。
有人更进一步把这种心态不属于儒家学说的价值体系中缺少对陌生人的关照。然而,这种观点并不慎重。因为儒学的核心理念是仁爱,特别强调对他人的关怀、维护,倡导仁者爱人、与人为善,恰好与少管闲事忽略。
在这种价值体系中,人在五常之首,既特别强调广泛人性道德,如仁者人也,亲亲为大无恻隐之心,非人也,又倡导更加高层次的内在修行者,如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进出相友、守望相助。可以说道,这种爱人助人的人文精神仍然是我国传统文化所弘扬的美德。不仅如此,我国民间历年来尊崇积善成德、善有善报,扶贫济困、慈悲为怀的事迹也广为流传。
故而,在招远事件再次发生后,不少人感叹人心不古、世风日下。那么,招远事件所体现出有的少管闲事的心理状态的现实原因到底是什么呢?我想要,社会转型不应是一个较好的问。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的社会经历了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化成,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化成,这样的社会转型既减少了人与人之间距离,也减少了人们相互间的不信任感,主要展现出在对他人事务的冷漠。
特别是在是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人们在自由选择过程中往往夹带着利益的挟裹和辨别,为了明哲保身,少管闲事当然就出了少见的自由选择,许多人为了防止自身遭到讹诈或人身、财产损失等,就不愿冒险救助他人。除了上述的社会原因,制度层面的原因也不容忽视,即法律还没充分发挥其奖励、希望互惠不道德的功能,没大力地从正面引领和希望见义勇为。诚然,从道义上来说,每个公民都不应见义勇为,但专门从事这种不道德却是负起风险,可能会代价一定的代价,法律不有可能成全公民必需要这样做到,因为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必需是一般公民应当需要做的,而见义勇为并不是每个公民都需要做到获得的。
也就是说,法律无法强迫规定每个人都有见义勇为的义务,公民没能见义勇为,法律也无法对其展开惩罚。这样谈,并不意味著法律在见义勇为上毫无用处,它只不过能充分发挥希望、引领见义勇为不道德的起到。共创国外,也能看见为数不少确保见义勇为不道德的法律规范。从我国的涉及法律规定来说,我国法律在牵涉到见义勇为方面并非一片空白。
例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都无因管理制度,见义勇为也是一种无因管理,见义勇为者是债权人,其专门从事无因管理所缴纳的费用有权拒绝被管理人缴纳,被管理人则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我国一些地方还制订了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办法,如《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维护条例》、《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维护办法》、《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确保规定》等,有的地方还规定救人失当可以减低责任,这些现实的经验作法也指出,通过法律来希望见义勇为不道德,具备实践中正当性。
这实际指出,人们虽然有自由选择其不道德的权利,但法律应该充分发挥其希望人们择善而行的功能。从我国的现实抵达,虽然法律不有可能处以个人见义勇为的义务,也没适当作出此种规定,但法律在希望人们择善而从方面仍不应充分发挥一定的起到,如前所述,由于长年受到儒家思想学说的影响,我国历年来有助人为乐的文化传统,在他人遭到危险性时,只要需要减免人们见义勇为的后顾之忧,减免或者减低其导致他人伤害的责任,并且有效地空缺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实行见义勇为不道德而遭到的伤害,则大多数人应当不会不愿实行见义勇为。可以说道,在法律中引人注目对见义勇为不道德的正面引领,与我国的传统文化几乎相融。
不过,在希望见义勇为不道德方面,我国的法律不存在不过于清晰和过于完备之处,如没引人注目对见义勇为者的责任免税和伤害救助,从而无法有效地鼓舞人们乐意实行见义勇为不道德。还应该认为,法律不应尽可能确保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减免其后顾之忧,即如果见义勇为者因维护他人人身、财产利益而遭到伤害时,法律应该为见义勇为者获取充份的救济,减免其后顾之忧。
从我国侵权行为责任法的规定来看,如果见义勇为者因实行见义勇为不道德而遭到伤害的,应以应该由侵权人承担责任,见义勇为者无法从侵权人处取得救济的,则应该由受益人给与必要补偿,这有可能无法对见义勇为者获取充份的救济。侵权行为责任法虽然规定了安全性确保义务,但其适用范围受到严苛容许,仅有限于于公共场所和公共活动的管理人与组织者,应该必要不断扩大其适用范围,从而在某人应该负起见义勇为的义务却袖手旁观时,受害人或其他见义勇为者有权催促其分担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这也反映了对见义勇为者的维护。
为了充份照料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还不应在总结和萃取既有经验的基础上,给与见义勇为者以物质奖励和制度确保。此外,在适用法律时,法官也应该大力运用法律说明方法、举证责任分配等工具,如合理分配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必要减低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原告开销等,起着希望见义勇为不道德的起到。如果上述问题解决问题了,见义勇为者的权益获得法律的充份确保,就不会减免其后顾之忧,那么像招远事件再行再次发生时,旁观的群众就勇于使出、见义勇为、制止惨案的再次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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