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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88888886年前,因自家房子被南京第一高楼紫峰大厦阻挡阳光,陈先生的父母控告维权但后因故撤诉。6年后,陈先生再度驳回诉讼,依法讨要日照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今天(23日)上午,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日照权诉讼纠纷做出一审宣判,裁决被告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以下全称南京国资绿地)重复使用补偿原告陈先生10万元。6年前,原告因自家房子被被告建设的南京第一高楼紫峰大厦阻挡阳光,陈先生年迈的父母即控告维权,后因故撤诉。
6年后,老俩口的儿子、即本案原告再度驳回诉讼,依法讨要日照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这一次法院反对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2004年,身兼杂技演员的陈先生出售了本市厚载巷阳光阁小区某幢203室产权房,这套面积170余平方米的房屋正面朝南,大自然通风条件好,陈先生正是看上这点,并为年迈的父母坚信才下定决心卖给这处房产。
2005年,由南京国资绿地建设的紫峰大厦动工建设,并于2010年竣工完工。大厦竣工后,以其358米高度雄立有南京鼓楼广场一恻。紫峰大厦在沦为南京新的地标的同时,也与周边市民引起了一些纠纷,主要展现出在大厦阻碍了周边一些居民家的通风,这其中就直接影响到陈先生家。
2007年5月,南京国资绿地通报陈先生父母及另三户邻接房屋所有权人,对紫峰大厦影响他们家庭通风问题展开协商,并于同年向另三家各缴纳了补偿款5万元,但惟独没陈先生家。后陈先生去找南京国资绿地调停,但对方称之为陈先生家合乎日照标准,故拒绝接受了对其补偿。2010年,陈先生的父母将南京国资绿地告上法院,但后来因故而撤诉。这之后,陈先生接任父母的维权行动,仍然在去找南京国资绿地调停,但对方就是不给具体回应。
不得已之下,陈先生于今年5月将南京国资绿地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称之为被告建设的紫峰大厦侵犯了其家庭日照权,主张被告重复使用补偿其损失10万元。案件审理中,被告南京国资绿地坚称,原告所在的203室房屋通风合乎国家标准,原告的诉讼请求己多达诉讼时效,原告拒绝补偿1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催促法院上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过程中,虽然双方皆不愿调停,但后来由于对补偿数额无法达成协议完全一致,终致调停无果而惜。
今天,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宣判,法院指出,根据物权法规定,本案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科日照权纠纷。南京市城市规划编成研究中心开具的日照分析图指出,紫峰大厦建设前,原告住居的203室房屋在大寒日的倒数日照时间为一个半小时以上,严重不足两个半小时,总计日照时间为一个半小时以上,严重不足三个半小时;紫峰大厦竣工后,203室房屋在大寒日的倒数日照时间为一小时以上,严重不足一个半小时,总计日照时间为一小时以上,严重不足两小时。
据此可以确认,203室房屋在紫峰大厦竣工后,日照时间有显著增加,而增加的直接原因是不受紫峰大厦的影响。南京市依据我国《城市居住于区划设计规范》的拒绝,规定住宅建筑日连系符合大寒日小于相等两小时的标准。这一规定还所列了三种特定情况,其中一条就是:在原设计建筑外减少任何设施不不应使邻接住宅原先日照标准减少。
本案中,被告违背了这一规定,不仅使203室房屋日照时间增加,而且高于大寒日总计日照时间小于相等2小时的国家标准。被告坚称原告所有的房屋日照符合标准的意见,与事实相符,法院未予说法。同时法院还指出,2010年以来,原告为确保自己的日照权仍然在与被告调停,故其控告未多达诉讼时效。
最后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融合本案实际,并依照国民法通则、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及涉及司法解释的有关条款,对本案做出了前述裁决。主审法官香港基本法:日照权对生命之最重要是判决本案的关键本案中,法院缘何不会反对原告赔偿10万元的全部诉讼主张?回应,主审法官武加庆回应不作了释明。
武加庆说道,生命必不可少阳光,阳光不仅于生命而且对身体健康也是十分最重要。城市要发展,高楼要修建,但公众的日照权、亦即阳光权更加要维护。
于是以因为如此,国家和地方才实施了涉及钢性标准,而这些钢性标准,也恰是法院裁决所要考量的依据。武加庆还说道,原告作为阳光阁某幢203室房屋的产权人,其日照权一视同仁法律维护。紫峰大厦竣工后,使原告所有的房屋日照时间增加至国标以下,对原告及家人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势必会导致有形或无形的影响。
被告作为紫峰大厦的建设者和所有者,本不应及时就紫峰大厦给邻接权利人导致的侵犯给与补偿,但双方没能早已达成协议完全一致。融合203室房屋日照增加程度,以及日照增加对原告家庭生活、人员身体健康、房屋价值等的影响固素,所以法庭指出,原告主张被告补偿10万元的诉讼请求具备合理性,法庭予以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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